阿兰与律师签下授权委托书 将以3项罪名起诉安琦


http://sports.tom.com 2005年08月18日13时51分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我不需要什么,只想给安琦一个教训,教会他以后该怎么做人!”———阿兰

  被控强奸又以证据不足被释放的安琦注定很长时间不会过上消停日子,中国足协和大连长波俱乐部的处罚还没有具体作出,“强奸案”的当事人阿兰便作出起诉安琦的决定。8月16日下午四点,在南京某报社22楼的会客厅,“安琦门”事件的女主角阿兰与该报社的大律师团律师签下了授权委托书,这意味着从这一刻起,该律师团将开始全程为阿兰维权,当事人则希望在律师的协助下将安琦送上法庭。

  罪名1:嫖娼

  16日中午,以钱苏平为首的律师约见了阿兰,听她陈述了案发的经过。在阿兰的陈述中,安琦不仅在KTV包房中有胁迫她的行为,回到酒店时还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逼阿兰与他发生性关系。对此,钱律师表示,安琦把陌生女子带回房间,这已经构成了嫖娼的基本要素。

  罪名2:强奸

  当然,在律师看来,安琦的罪名并不仅此一条。阿兰回忆那天晚上的情况时还提供了一个更能证明安琦有罪的细节。阿兰说,当时她跟安琦回到房间,安琦先是逼迫她脱光了衣服,抚摸她的下体,然后又强制她亲吻他的下体。据此,律师认为,安琦已经构成强奸罪。“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抚摸、亲吻、猥亵,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律师说。安琦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阿兰发生性关系,虽然未遂,但只能说强奸未遂,并不能说他本身就是清白的。

  罪名3:限制人身自由

  除此之外,律师还指出,安琦甚至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罪名。比如他在带阿兰和刘小姐回酒店的过程中,曾经用手拽住刘小姐的头发,威胁两位女性跟他回去。这个事实如果成立,阿兰就可以控告安琦以暴力胁迫手段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当然,阿兰的官司面临着艰难的取证过程。因为案发当夜,警方已经传讯两人,但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已经将安琦释放。律师认为,他们在将诉状递交当地司法部门之前,还要与阿兰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以便掌握更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让阿兰的律师感到欣慰的是,公安机关已经将阿兰的两次报警时间记录在案,并且当警察赶到事发地点国瑞大酒店602房间时,安琦和阿兰均赤身裸体。经过第一次和阿兰的长时间沟通,律师认为,可以对安琦进行指控,并责成司法机关进入相应的调查程序。

  与此同时,阿兰通过她的律师发表了三点声明:第一,公安机关应尽快对安琦进行刑事调查;第二,针对安琦在某些媒体上对她本人的诬陷,提起精神损失赔偿和名誉权赔偿;第三,个别媒体以“卖淫女”来称呼她的做法是错误的,她只是一个陪酒小姐,如果再有媒体以“卖淫女”来称呼她,她将保留将该媒体诉诸法律的权利。

  “嫖资”一事不属实

  此外,阿兰还对媒体先前报道的关于所谓“嫖资”多少问题作了澄清。阿兰说,她和安琦之间并没有个别媒体所说的800元或者1500元的性交易价格,她不是卖淫人员,根本谈不上这些。而据南京市鼓楼派出所民警透露,他们记录在案的陈述里,双方也都没有提到过性交易的价格问题。而这一点更能说明,阿兰并不是那种所谓的“卖淫女”,因此律师分析,她被胁迫到酒店的可信度就更高,而安琦的罪名就更容易成立。

  律师提点1:公安机关应查明事实

  签完授权委托书,律师钱苏平和秦华胜对阿兰说:“我们将竭尽全力,给你一个圆满的答复!”“我不需要什么,只想给安琦一个教训,教会他以后该怎么做人!”阿兰回答时,眼圈通红。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在听取完阿兰的叙述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本案的事实,以对本案的定性作出准确的认定,如公安机关已排除强奸或嫖娼的嫌疑,那么,该案就应当认定为“一夜情”或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而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这两种定性是比较牵强的。

  钱苏平分析,首先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阿兰从一开始在包间至酒店房间的过程中,均受到了安琦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安琦并强行要求其与之发生性关系,阿兰的陈述是指控安琦涉嫌强奸的直接证据;其次,阿兰的两次报警记录亦能证实,阿兰受到了人身威胁;第三,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了两人均赤裸裸在房间里的事实。

  据此,律师受阿兰委托,将根据上述规定代理阿兰就安琦的行为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申诉和控告。

  律师提点2:阿兰可提出民事索赔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华胜认为,如果阿兰描述的事实存在的话,安琦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或强制猥亵妇女罪。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排除了“强奸”的事实,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于本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但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秦律师认为,在相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阿兰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判令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阿兰的叙述,她遭受了安琦的恐吓和折磨,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都受到了损害。

  据此,该律师团受阿兰的委托,将对安琦提起相关民事索赔。

  (编辑:邹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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