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对一审判决结果似乎并不满意 |
在持续了将近四年的时间后,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昨天终于由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依照法院判决,被告张玉宁应向受害人曲乐恒赔偿人民币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至此,持续了近四年之久的曲张车祸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昨天上午8时30分,曲乐恒坐着轮椅在姐夫的照顾下来到了东陵区人民法院,而张家也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张维林赶到了现场。在开庭前,曲乐恒以身体条件为由曾向法院建议将开庭的地点由二楼的大法庭改为一楼但未获批准,最后曲乐恒被四个人抬上了二楼法庭。昨天的庭审只进行了一项内容:由法官宣读判决书,历时半小时。 其实早在去年10月24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一案作了法庭调查,当时双方都同意进一步调解,但曲家认为张家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3万余元。而张家对于这个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所以调解并没有最后结果。随后,由于曲乐恒要求张家支付急需的治疗费用,东陵区法院又曾经裁定由张家先期赔偿曲家10万元人民币。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始终想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案,为此甚至还推迟了宣判的日期。 据了解,今年春节之前,该案的主审法官还曾专门前往上海,并且到了张玉宁所效力的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与本案的被告张玉宁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但当时张家还始终坚持150万元的赔偿底限。后来法官还试图与原告曲乐恒的两名代理律师胡安潮和孙茂航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希望他们能够作出让步,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进行最后的交流。 直至昨天,东陵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366221.24元;住院护理费3255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交通费117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残疾人生活用品用具费535762元;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误工费567000元;营养费21307.5元;伤残鉴定费400元;残疾人用具维修费18216元;精神抚慰金700000元。十三项共计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188元由张玉宁承担。宣判结束之后,法官问双方是否上诉的时候,曲乐恒面无表情,他表示需要研究一下。对这个结果没有说满意也没有说不满意,随后他掏出电话向亲人报告宣判结果。在拿到了判决书之后,曲乐恒与其姐夫一并打车离开法院,看起来心情轻松了许多。而张玉宁的委托代理人也通过电话向身在外地的张志毅报告。 按照法律程序,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对判决如无异议,张玉宁需在10日内交付赔偿金额;如果双方还存有异议,那么必须在15天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明刚 车莉 (编辑 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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